争议焦点:“劳教不予赔偿决定”是不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月2日上午8时30分,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庭审正式开始。“劳教不予赔偿决定”是不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成为庭审中的争论焦点。
唐慧上诉的主要理由及请求包括: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且已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就是确认了其劳教决定的违法性。
二,一审判决对唐慧提交的、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有关精神损害的证据,没有进行认证,程序违法。
三,唐慧起诉并非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唐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一、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唐慧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三、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上诉人永州市劳教委的主要答辩理由和请求则是:唐慧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主要违法事实已被湖南省劳教委的行政复议决定所确认,该复议 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中“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 可以不予劳动教养”的认定,说明永州市劳教委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式上存在合理性问题。因此,湖南省劳教委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是出 于对唐慧女儿的人文关怀,而不是基于劳教决定的违法性。唐慧的国家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 决。
经过4小时的连续审理,当庭并没有宣判。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面对当事人、众多媒体和旁听人员,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 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当众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