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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公司职员在医疗期内被解雇 获赔6万多元

2018年09月07日 11:07 平安雁峰 

  原标题:医疗期内被解雇劳动者获赔6万多元

  日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解雇处于医疗期内的王某,被判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000元。

  王某于2013年7月1日进入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职务为研发师。2017年12月2日,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院,于次日将受伤的情况电话告知了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并请假。2018年2月5日,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王某无故旷工为由向王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8年4月5日,王某办理了出院手续,随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医疗期的工资13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5000元,但仲裁委只支持了王某关于医疗期工资的请求,驳回了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王某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故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仍处于合理医疗期内,在此期间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以无故旷工为由向王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00元,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65000元(6500元×5个月×2倍)赔偿金,故对王某要求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6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均对仲裁裁决的医疗期内的工资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遂判决衡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工资13000元、赔偿金65000元,合计78000元。

  法官说法: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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