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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居民抓贼致受伤骨折 医药费无人埋单

来源:红网 2012-05-11 10:32:40

    红网长沙5月1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吴静)坡子街西牌楼社区,最近上演一场尴尬的“抓贼记”。居民合力抓住被怀疑是贼的陌生女子,送交派出所,却因无证据,没法确认对方是“贼”。

  更让人纠结的是,参与“抓贼”时,下岗职工黄雪华不慎受伤骨折,已花去近6万元医药费,无力承担。社区帮忙申报了见义勇为奖,却不符合申报条件;要被抓女子承担吧,对方反倒气愤不已,说居民是“瞎起哄,自作自受。”

  这笔医药费该谁埋单?大家犯了难。

  抓扯的时候一些首饰掉出来

  4月28日上午8点多,家住西牌楼社区菜市场附近的赵丽群正准备出门,看到两陌生女子站在楼梯口,三十岁左右。

  “你们找哪个啊?”赵大姐很热情。“找那一户啊。”一女子指着楼梯间一扇门说,眼神却飘向其他房门,而另一名女子则往3楼走去。

  “那不是我表妹家吗?表妹的亲友我最清楚了。”而这两人如此陌生,赵丽群疑心,最近楼里总丢东西,该不会是贼吧?

  看着两女子提着一个皮制袋子,赵丽群问:“你们想干什么咯?”

  没想到两女子竟拔腿就跑,这下赵丽群心想:肯定是贼,不然干吗要跑?

  “抓贼啊!”她大喊着追过去,一把抓住其中一女子的手,袋子掉落一地,是一些首饰。

  此时,61岁的黄雪华正坐在院子大门口休息,只见两女子慌张地从楼上跑下来。

  “抓住她!”那是楼上赵大姐的声音,想到可能是小偷,她一把抓过去,女子一闪身,手一甩,将黄雪华摔倒在地,黄雪华只觉得腰部一阵剧痛,爬不起来了。

  门口是菜市场,赵丽群大喊“抓贼”,几个卖鱼的大叔见状,将一名“女贼”擒拿,交给坡子街派出所,而另一女子则逃跑了。

  受伤住院花了近6万元

  昨天,黄雪华躺在省人民医院病床上,不能动弹。在“捉贼”过程中,被摔倒致胯部粉碎性骨折。医生告诉她,换了一段新骨头,十几天后可回家疗养, 康复至少要几个月。黄雪华感到不值,本想做好事,反而弄了一身伤,因为下岗,无收入来源,一家5口挤住在破旧房子里,目前已花了近6万医药费,“自己吃不 消,钱也吃不消。”

  派出所里,女子不承认自己是贼,“我没偷东西啊”,警方暂时也无法找出证据证明她是贼。但警方称,该女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暂被刑拘。

  能不能申请见义勇为

  其儿子汪再龙曾提出要该女子承担医药费。“是她主动抓我的,我为什么要承担?”面对女子的回答,老实的汪再龙无语。

  汪再龙无奈前往西牌楼社区,希望社区能帮忙,且申报见义勇为。

  于是,社区主任汤丽莎多次探访他家,答应会帮忙申请相关补助。她说,社区成立群众工作站,应能申请一些专项资金。

  至于能不能评见义勇为?汤主任咨询了坡子街街道的司法所和天心区政法委的领导,被告知不符合条件,原因是没确定陌生女子是“贼”,也不能断定黄雪华是为“抓贼”受伤,因而不能申请见义勇为。

  律师:可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帅表示,根据《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 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确认为见义勇为。包括:(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抓获或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犯罪嫌 疑人的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同时,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有加害人的,加害人应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王英帅表示,如果黄雪华所制止的是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则应当依法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如果对方只是看起来有盗窃意图,而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那么黄雪华抓获对方的行为就不属于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此外,女子目前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暂被刑事拘留。如果最终由法院认定是故意伤害,那么黄雪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对方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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