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3日讯(通讯员 曾妍 严文郁 记者 李军)日前,涟源市人民法院对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入户零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7月20日16时许,涟源市人易某骑摩托车路过该市荷塘镇塘田村时,见村民刘某家大门紧闭,便从刘某家的一楼窗户爬到二楼的阳台,从阳台推门入室,后用砌刀撬开通往一楼的防盗门,再撬开大门右侧的防盗门进入房间盗窃,尚未盗得任何财物就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入户盗窃,虽未盗取到财物,但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盗窃案的发生直接降低了人们的安全感。而入户盗窃,如果被害人家中有人,极可能转化为抢劫等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即无论是否偷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降低了认定盗窃犯罪的门槛,有利于遏制入户盗窃、扒窃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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