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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居民医保参保者门诊可报销600元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2011-12-24 08:57:58

    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与职工医保一样,居民医保的门诊统筹实施后也设立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年最高支付限额。 

    按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居民个人支付5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如参保居民在2012年内,门诊累计花费1000元,那么有400元应该由参保人个人负担,另外600元可享受50%的门诊统筹待遇,即报销300元。

    长沙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表示,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不支付。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将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 

    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

    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医保门诊统筹后,长沙市医保居民就医将实行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根据规定,就医过程中,允许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之间双向转诊,即参保人员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需要转到该服务站的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进一步诊治时,可以直接转诊到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待诊断明确或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后,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可将参保人员直接转往所属的卫生服务站进行后续治疗。

    双向转诊住院,不受两次住院间隔28天的时间限制。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至上级医院的,免除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在上级医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经上级医院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的,上级医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0%。■记者 刘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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