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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率先落实党风建设 发生重大腐败领导也须追责

A-A+2014年7月15日07:54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卓 实习生 徐妙 龚贵锋)今后,雨花区区直部门单位、街道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所在部门单位领导也将被追责,视情形予以调离、免职等处分。日前,雨花区在全市率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的头上今后将多一柄反腐倡廉的悬剑,对本单位、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该区60个街道和区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首次在全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大会上,对本部门单位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开展专题报告,并递交主体责任状。

  “民政部门民生保障任务资金越来越多,我们一方面主动接受各级人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一方面加强对下级民政资金使用监督。”作为区直部门党组织“一把手”代表,雨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周敏第一个专题报告。与以往不同的是,专题报告不仅针对个人,而且还针对党组班子以及本系统党组织成员,同时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作出公开承诺。今后,类似对本部门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的专题报告,每年在该区党委(党组)“一把手”中至少举行一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雨花区在全市区县中率先落实这一主体责任,明确反腐倡廉,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书记不能只求自律,要担负起所在党组织主体责任。”如雨花区区委书记、区长邱继兴所要求,该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这就意味着,雨花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了“紧箍咒”,凸显了“一把手”的主责,增添了“一把手”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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