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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厅吃自带瓜子被收20元自带食品费(图)

A-A+2014年3月17日15:20南海网评论

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开具的发票,上面写明了20元是自带食品费。南国都市报记者林文泉摄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开具的发票,上面写明了20元是自带食品费。南国都市报记者林文泉摄

  南国都市报3月16日讯(记者林文泉)新《消法》在“3.15”实施当天,罗先生在海口市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与朋友喝茶聊天时,随手将带在身上的瓜子和花生拿出来吃,却被该餐厅以“餐厅规定”收取了自带食品费20元。本报法律顾问刘长征律师表示,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已经涉嫌违反了新《消法》相关规定。

  事件:吃自带食品被“罚款”

  16日,罗先生气愤地向南国都市报记者反映,在“3.15”消费者权益日这天,自己还被餐厅“罚款”了20元。

  据罗先生介绍,15日晚上21时许,他约了一位朋友来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聊天,两人各点了一杯牛奶,之后罗先生拿出自己包里一包瓜子和一包花生吃了起来。服务员走了过来,称餐厅不能带东西进来吃。22时40分,罗先生与朋友起身结账,发现消费了60元,其中有自带食品费20元。

  16日下午,南国都市报记者与罗先生再次来到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餐厅工作人员表示是按照餐厅规定来处理的,拒绝退还20元的自带食品费用。海口市工商局答复是会在星期一来处理。

  律师:餐厅涉嫌违反新《消法》

  针对罗先生所遇到的情况,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刘长征律师,其表示,3月15日实行的新《消法》明确了“霸王条款”内容无效,皇马假日大酒店西餐厅已经涉嫌违反了该规定。

  按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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