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衡阳讯 2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唐奇湾、骆忠良为主的“抢劫金店”系列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主犯唐奇湾、骆忠良死刑,其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等。
这个在2008年11月至2013年1月先后在湖南、广西、江西、广东等地抢劫金店11起的团伙,共劫取各类黄金首饰9400余克、铂金首饰88.81克、钯金首饰245.02克,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犯之一的唐奇湾在看守所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自己“最不怕的就是判刑”,最终,他和曾经的“搭档”骆忠良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奇湾、骆忠良、李小雄、骆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金店,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唐奇湾、骆忠良、李小雄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唐奇湾、骆忠良、骆华生还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被告人柏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唐奇凯、黄金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奇湾、骆忠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小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骆华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柏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唐奇凯、黄金锋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十万元。
通讯员郑芳 梁晓亮 记者刘颖 实习生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