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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暴雨致奔驰车修37万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

A-A+2014年2月25日10:19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近来长沙春雨绵绵,各位车主开车时可得小心――去年5月7日,长沙一场暴雨,让李先生所驾奔驰车的发动机缸体受损,光是修理就花了他37万余元。虽然李先生为车子购买了保险,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不得已,李先生将此事诉诸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一审宣判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保险金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辆奔驰车后,花4万余元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其中包含“车辆损失险”。去年5月7日晚8时左右,李先生驾驶奔驰车行驶至万家丽北路月湖公园路段时,因突降暴雨导致车辆熄火,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发动机损失遭拒,只得自行出资对保险车辆发动机进行维修,产生了车辆维修费37万余元。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在去年12月23日进行的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有规定:“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坚持,《保险条款》中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所以公司不需要赔偿。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暴雨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赔偿范围”与“发动机进水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免责范围”存在责任承担的冲突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就要求提供格式《保险条款》的保险公司对免责与担责作出明确界定并合理区分以避免混淆,“保险公司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锁定在发动机进水环节而不予赔付,其未考虑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引起,故其存在对《保险条款》作出对己有利的解释行为,该种解释行为不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其拒赔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应付款项中扣除5%绝对免赔金额后的最终赔偿金额为35万余元。

  案中法   格式条款有争议的保护弱势方

  “格式条款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芙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朝晖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般来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都是签约或履约的强势方,处于优势或主导地位,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就是为了限制强势一方权力,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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