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记者戴和清长沙报道 2月11日,记者从湖南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将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税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