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美食|时尚|旅游|汽车|同城|惠购|站点导航|世界杯

|邮箱|注册

新浪湖南

新浪湖南> 新闻>民生社会>正文

湖南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新规:以月租金两万划线

A-A+2014年2月11日20:45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资料图资料图

  潇湘晨报记者戴和清长沙报道 2月11日,记者从湖南省人民政府网获悉,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将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税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保存|打印|关闭

美食攻略|人气餐厅

新浪首页|新浪湖南|新闻|城市|汽车|美食|时尚|旅游|健康|微吧|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湖南简介|广告服务|商务合作|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产品答疑|网上举报中心|互联网辟谣平台|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
关闭
var QrcodeMediaDataPV = "http://sax.sina.com.cn/click?type=nonstd&t=REowMDAwMDA3OQ%3D%3D"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