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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男子偿还欠款 律师:写欠条要谨慎

A-A+2013年9月20日08:38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评论

  法院判决男子偿还欠款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还调查了1998年至2005年期间陈小青的收入状况,其年收入约3万元左右。

  结合欠条、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陈小青确实多次给高艾华钱,无论这笔钱是借款还是基于恋爱关系带有资助的意思,但是自高艾华出具10万元的欠条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成立了。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根据陈小青的收入状况以及陈小青的陈述来看,陈小青确实没有向高艾华支付10万元的款项,但是写了借条后10年内,高艾华都没有申请撤销这份欠条,因此,欠条应该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欠条即使有高艾华向陈小青作出情感补偿的成分,欠条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法院可以确认这张欠条上的10万元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高艾华在10日内向陈小青偿还剩余欠款9.5万元。(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写欠条要谨慎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许雄律师认为,目前,因感情纠纷而产生的借条并不少见,有的直接写明是“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有的没明确这样写,但实际是情感补偿。而这些借条,因为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如被告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条为名义债务,那么法院一般会采信。

  所以,市民写借条时,千万别以为只是一时玩笑随便乱写,如果对方没就此主张权利也罢,一旦主张,这是对方的合法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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