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胡艳兰)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构成犯罪。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凌某在与人争吵过程中从越野车箱尾拿出枪支威胁他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凌某是一位80后个体司机,平江县瓮江镇人。2016年2月6日15时许,平江县瓮江镇新岭村石屋子村民喻某甲和其兄喻某乙发生纠纷,随后凌某 (系喻某乙继子)赶至现场,与喻某甲发生争吵,并打了其两个耳光,一旁的喻某丙见此准备过来,凌某随即从自己的越野车尾箱中拿出一支枪形物威胁喻某丙。后 枪形物被周围群众抢下移交给现场处置的民警。经鉴定,凌某所持枪形物为枪支。

  法院说法:凌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