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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酒后失足坠亡 同行3同学被判赔

A-A+2014年5月6日08:38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评论

  本报5月5日讯  和几个老同学聚会,饮酒之后竟意外死在大桥下。死者聂某父母无法接受儿子离开的事实,他们认为,当日参与同学聚会的其他人对儿子的死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聂某家人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同学李某、曾某、郭某三人共赔偿9万余元。

  聚会醉酒,意外殒命

  2013年2月7日,趁春节回汉寿探亲之机,聂某与同学曾某、刘某、王某相约一起吃饭。饭后4人仍兴致颇高,于是又打电话叫来郭某(曾某丈夫)、李某。六人一块K歌,一直玩到深夜。

  晚上11点30分左右,一行人正准备各自回家,可醉酒的聂某得知曾某与爱人郭某要去罐头嘴镇,执意跟车前往。没办法,大家只好随他,并由李某驾车,一行4人前往罐头嘴镇。

  车子行经汉寿沅水大桥,聂某突然改变主意,欲返回县城。他一边给在县城的王某打电话,让其开车来接;一边拉开车门欲强行下车。无奈之下,李某等只好任他下车。因担心其安危,曾某又赶紧通知刘某到大桥接人。可到了约定地点,却不见聂某身影,曾某等返回一起寻找,还是无收获。次日,沅水大桥下,聂某的尸体被人发现。

  缺失照顾,同行者担责

  “参加同学聚会竟丢了性命,在场的都脱不了干系。”时隔5个多月后,聂某的父亲将李某、曾某、郭某、王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5被告赔偿各项总计金额46万余元。 

  法庭认为,在排除他杀可能的情形下,聂某的死亡可能为酒后失足摔死或恶劣天气环境下身体不堪寒冷致死。但被告李某、曾某、郭某明知其酒醉,同车路上应从道义上妥当照顾,其三人放任聂某一人留置大桥,应对事故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原告各项损失23344.7元;被告曾某赔偿46689.4元;被告郭某赔偿23344.7元;被告王某、刘某酒后并未与聂某同车,聂某的行为已超出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故被告王某、刘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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