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性恋组织登记遭拒法律问题?时机问题?
省民政厅认为,同性恋组织不在直接登记范围内,且与目前社会主流不相容;申请者不认同,发起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 长沙报道
2月19日上午,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20岁的小寒站在大门口捧着起诉书拍了张照。“要给自己留个纪念,因为今天要做一件大事。”小寒要起诉的对象是省民政厅。
去年年底,小寒向民政部门咨询申请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被告知不能注册。随后,他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民政部门予以回复说明。湖南省民政厅给他的理由是,“同性恋组织没有法律基础”,“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让他觉得很不合理,决定发起行政诉讼。
目前,开福区法院已接受诉讼材料,将于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地下”同性恋组织想“扶正”
2009年,小寒与几个好友成立了“同爱网络协作机制”。成立第一年的12月24日,他与几个朋友穿着印有“GAY(同性恋)”的T恤撑着彩虹伞,在黄兴南路步行街绕行一周,并向路人赠送节日贺卡、圣诞礼物、征集支持同性恋的签名,当时参加活动的不到10人。
2012年11月24日的一次活动,队伍扩展到21人,在长沙闹市街头成为关注焦点。此次活动向长沙公安机关备案,并获得了批准。2013年5月17日,小寒再次发起“同志反歧视活动”,100多名同性恋者参加。但此次活动小寒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被行政拘留12日。
“可以说,过去五年我们都是地下运行的状态,开展活动、年检都不方便。”小寒说。
2011年12月,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规定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无须“挂靠”。小寒萌生了将组织“扶正”的想法,“我觉得我们这个组织是社会公益类,应该可以直接登记。”
不能注册,理由是违背道德风尚
2013年下半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小寒和同伴认为
社会组织的春天来了,决定申请注册。他还想好了注册后的新名字。
2013年11月,小寒开始向长沙市民政局咨询,“当面问了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一名负责人,他说暂时不能注册。”他又与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取得联系,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暂时不能注册”。他随后填写了《湖南省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追问同性恋组织不能成立的原因。
2013年11月26日,湖南省民政厅作出了书面回复,称按照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即对同性婚恋关系是不认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基础。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而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不能成立。
2013年12月,小寒坚持向长沙市民政局提交了书面注册申请,收到的是一份“不予核名通知书”。
民政厅再度回应:不属于可直接登记的组织
“第一步就卡住了。”小寒说,他随即提出异议,但一直没有回应。2014年2月19日,小寒向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小寒的诉讼请求是,民政厅撤销上述回复,并就“同性恋与我国传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悖”这一“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书面道歉。
下午,记者致电湖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已获悉此事,他(小寒)申请的同性恋社会组织暂时不能成立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他申请的组织不属于四类直接登记的组织,要找业务主管单位;二是从政策法规来讲,保护的是异性婚姻,同性婚姻暂时是不受保护的;三是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讲,同性恋现在跟社会主流是不相容的,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关于小寒提起诉讼一事,该负责人称,“将积极正面回应,现在正在与法院沟通。”
【市民声音】
曾卫,24岁,大学生 民政部门的说法也没错,现阶段肯定不可能成立官方认可的同性恋组织的。现在一般的公众对同性恋采取比较回避的态度,更多的是对这个群体的陌生和不理解。尽管部分人认可同性恋,自由的性取向觉得没什么。但从整体氛围来说,从整个传统文化来说,对同性恋的接受程度还是不大的。所以只能同情小寒,希望社会给同性恋者更多宽容和关爱。
党博,28岁,公司行政人员 小寒的行为是想让大众认同他们这第三类人,消除公众的歧视,为同性恋群体争取“地位”,出发点是好的,但目前想获取政府部门的“认可”还不太可能。世俗的眼光,以及社会与公众的“歧视”在影响民政部门的决定。
邹理,30岁,大学生村官 这是一个趋势,只是现在主流社会的价值观还不能接受此种现象,法律也还没有走到那一步,同性恋者还需要继续努力。可能总会有那么一天,但我觉得在中国要比在国外走得更艰难吧。我支持同性恋者继续向政府申请。
刘梅,40岁,宿舍管理员 同性恋,那是你们年轻人的事。我们这一辈的不懂这个事情。
【专家交锋】
公众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成熟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允许同性结婚,但我认为这与成立同性恋社会组织并没有太大关系。我国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结社的自由,这应该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
我在2007年曾做过一个“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调查,调查样本量为400人,长沙也在样本采集范围之内。结果显示,现在公众对同性恋是很宽容的,好几个指标都超过西方。其中有91%的受访者认为同性恋与异性恋应当有同等的就业机会,这个数据在美国和香港都是86%;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受访者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此,我认为现在公众对同性恋的认识已经成熟了,时机也成熟了。
美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有600多个同性恋组织,他们主要做的是同性恋知识以及防性病知识的宣传活动。我认为中国的同性恋组织应该也是做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这个组织也是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机构。如果他们的确做了任何违法的事,再取缔也不迟。
以婚姻法驳回不妥但主流道德观不认同
张永红:(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小寒所申请的组织是同性恋性质的组织,但并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更不是以同性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以,他并不违背婚姻法。婚姻法只规范婚姻的缔结、维持和解散这样的社会关系,所以用违反婚姻法来否定这个组织的合理性,跟组织本身的目的和内容不搭界,所以这个理由我觉得不妥当。
第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组织是不能成立,我认为这一点是站得住脚的。道德是有历史性、地域性和时代性,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就此而言,在中国这个特定的地域,在现在这个时代,我们的主流道德观还是不认同同性恋行为的,所以,成立这一个同性恋组织在当下的中国是违背主流道德观。因此,民政部门以此为由,不批准这个组织的成立,这一点是站得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