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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拟涨票价,景区应当举行听证会
法律人士称应根据《旅游法》规定尽快进行调整
今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正式开始实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还明确,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而2012年发布的《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则指出,游览参观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实施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临时性活动除外);游览参观点内载人工具及讲解等服务价格应当在实施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对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林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后法”原则,在新修订的《旅游法》正式实施后,如物价部门发现相关管理规定中有与《旅游法》相冲突的地方,应该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尽快进行调整,以免与《旅游法》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