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借款债务中,一个或者一部分连带债务人全部偿还了借款,借贷法律关系就告消灭。但在连带借款债务人内部并不免除其他未履行连带债务人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对民间借贷而言,这里的“份额”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实际使用数额确定
各个借款人不分份额共同借款后,分开使用的,各有自己的实际使用数额,各自实际使用的数额就是各自的份额。例如甲乙不分份额共同借款20万元,甲实际使用15万元,乙实际使用5万元,这就是不等数的份额。甲向出借人偿还了20万元,就可以向乙追偿5万元。
2、按约定数额确定
各借款人不分份额共同借款后共同使用,且实际使用数额无法明确分开,但内部已约定各自债务数额的,可以向未清偿或者少于份额清偿的其它连带责任人追索。
3、按等额确定
如果各个借款人实际使用数额不明确又无约定份额的,以等额为标准确定份额,然后向未清偿或者少于份额清偿的其他连带责任人追索。
4、按利润分配或者亏损比例确定
这种份额的确定, 主要适用于合伙企业为借款人的情况。
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民商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中有着相当丰富的关于连带责任制度规定。连带责任制度对于督促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著名律师、金融专家、中盈律邦首席法律顾问陈平凡律师认为:内部追偿应当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