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现在国内金融行业什么最火爆,当属民间金融行业,近几年来民间金融机构迅猛发展,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民间金融一直以来的诟病——监管难、风险监测难,虽然借贷行为有法规做保障,但更多的需要靠借贷主体之间的内在履约。在借款人履约欠佳的情况下,放贷人则无法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今天民间金融以“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出现在人们面前,民间借贷开始与法律“加剧”结缘。只是,如何拾起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了众多民间借贷者所关心的问题。
从近年诉至法院的民间金融案件看,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普遍。在主营短期贷款业务的民间金融领域中发生这类现象,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资信审查不严、资金用途把控不严。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信用保证体系缺位,事实上存在信用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的情况,信用担保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
民间金融未被纳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金融管理机构的常规管理系统中,受到的金融监管规制较小,利率监管相比大型商业银行受到的限制也较小。民间金融具有利率高的特点,个别民间金融机构还将合同订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计入经营利润中,致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为达到收取更高回报的目的,选择追索时间,通过延长资金回收期限达到利息、违约金计算的最大化,但到其真正起诉到法院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往往已倒闭、甚至跑路,使债权追收错过最佳时机。
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致信用缺失问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建立规模庞大、类型复杂、受益面广的征信数据库,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基本上已接入该征信系统。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企业目前尚未被允许接入该征信系统。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采集的数据外,还有其他反映企业、个人征信情况的信息掌握在法院、公安、工商、税务、车管等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通讯、保险(放心保)、民营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处,一套能够全覆盖、功能强大的公共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民间金融纠纷的解决,从而为民间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建议如下:
第一,抓紧完善立法,使调处民间金融案件有法可依。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得不到金融业界的肯定,民间金融未引起充分重视,一方面承认它从事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金融和法律层面上缺乏对它的完整认识。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虽可以开展金融业务,却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在立法上没有一部如适用于银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调整。立法上的缺陷,法律地位的模糊,制约着民间金融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亟待重构和完善。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及时制定用于调整民间金融行为的诸如“民间借贷法”和“民间金融管理条例”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法规;对一些不适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规范进行修改和清理,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金融规范性文件,使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使民间金融案件的解决有法可依。
第二,重视非诉先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交易品种日渐多样化,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更趋复杂化。与此同时,来自金融机构风控部门、金融企业、高校金融专家、学者,法律人士等金融专业人士,为社会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持。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施以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金融纠纷公平公正的解决,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民间金融纠纷的化解。
第三,加强专业审判,提高民间金融案件处置质量。通过调查问卷发现,民间金融机构普遍认为,解决民间金融纠纷需要引入专业化的审判机制,提出设立专门的审判和执行机构,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等建议,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的立、审、执一体化争端解决的机制。
第四,深化执行措施,破解执行难题。建立法院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电子查询、冻结、扣划系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定期公布等信用惩戒措施,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的衔接和配合,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行为活动,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依法采取诸如限制高消费、信贷、出入境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达到执行效果和目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题;对于民间金融不良资产,参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模式和经验,引进其他国有或民营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债权收购方式消化不良债权,降低不良资产率,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