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州有望行使地方立法权

  一旦通过,全省各市州均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湖南日报3月29日讯(记者 刘文韬)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邵阳、张家界、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一旦该决定草案表决通过,邵阳、张家界、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6个设区的市州,将成为新修改的立法法实施后我省第二批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届时,全省14个市州均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的书面审核和实地评估,邵阳等6个市州均已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条件: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已设立了法工委且行政编制数在6名以上,法工委主任配备及法工委其他工作人员的到位情况符合相关标准;当地政府法制办安排了基本能满足立法工作需要的专职立法工作人员;对当地人大及政府近5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形成了清理工作报告,开展了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工作,形成了立法项目库。此外,还草拟、出台了立法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了立法专家库,形成了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了拟制定的第一部法规草案文本。

  一旦邵阳等6个市州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按照立法法要求,各市州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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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出台首部地方性法规

  3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查了《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也是立法法修改实施后,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等7个我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中,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6章42条,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及株洲市的实际,分别就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报批、公布、评估、修改和废止、备案审查等立法活动进行了规范,以确保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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