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 发放规定
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
温度:35℃以上
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50元/月
本报讯(记者 李静)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要向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清凉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省人社厅还特别强调,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不可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今年我省的夏季高温津贴仍按照去年下发的有关通知标准发放,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
“高温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据介绍,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却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此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可拨12333投诉。
高温工作中暑可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据介绍,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仅仅只提供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防暑药品是不能代替高温津贴的。
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出现企业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情况,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一旦中暑,用人单位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