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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新法增消费者“后悔权” 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A-A+2013年10月26日08:24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新媒体专电(记者 周蕊 崔清新)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规模达到2.71亿人。2亿多人的网购权利如何维护?

  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之一便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网购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除了购物有权“后悔”外,个人信息保护“加码”、第三方平台责任加大也是修改后的消保法保护网购消费者利益的“利器”。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同时,新消保法明确了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而在这四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此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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