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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
1 规范测速工作。
测速设备应保持功能完好并经检定合格;固定式测速设备设置地段应向社会公布;流动测速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在测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高速公路同一方向持续运行60公里内(其他公路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设备,因重复设置而被记录的超速违法信息,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并对外公布,不得在城区道路上实施测速。
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和匝道严禁测速。
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含)以下的、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含)以下的,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不记分。
2 规范道路交通信号。
定期对交通信号灯的配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合理优化; 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设置不规范或出现故障、损坏等原因导致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一律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 规范违法停车处理。
违法停车可以现场纠正或停车禁止标志不明晰的,不得予以处罚。拖移机动车或抄牌的应当放置告示牌或违法通知单,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单位。
4 规范“套牌车”违法处理。
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明显不符的,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相似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答复。
机动车登记地或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窗口统一为“套牌车”的受理部门,由受理民警按程序完成内部转递、审批。
5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严禁各类社会中介代办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接受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主动公示图片等证据材料。
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验核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并将上述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备查,相关法律文书签名与上述证件保持一致。
6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罚受理。
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请异地处理无异议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登记地和高速公路省际卡口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受理。
7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告知。
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发生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含)的,应当主动告知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接受处理。未告知的,对该车辆在同一地点再发生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处罚。
8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分析事故成因。
9 规范机动车查验。
机动车查验员应当按规定项目查验机动车,对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进口车等重点车型重点查验并落实双查验员制度,严禁不按要求查验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意见。
10 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扣车扣证、处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