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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还伤人 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被判十年

2018年09月04日 12:04 蒸湘检察 

  2018年5月底,衡阳市蒸湘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该案检察官仔细审核,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最终,该院决定变更起诉罪名以抢劫罪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近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原来,在2017年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窜至衡阳市蒸湘区某大厦伺机盗窃,其中该大厦十楼某室的阳台窗户未关,便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从八楼平合攀爬防盗网到十楼入室实施盗窃。恰巧遇到准备关窗的房主杨某,杨某欲对其实施抓捕。王某某为逃跑一把推开杨某,致使杨某撞向了阳台边的一台麻将机,导致杨某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王某某从阳台窗户处逃跑时,因慌不择路失足掉落至该大厦八楼平台后被抓获。

  本案检察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摆脱过程中导致被害人受伤(轻伤一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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