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记者白宇 马文佳)记者调查发现,在被拆房屋和被占土地的旧址上,邵阳市国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的职工住宅楼已经完工入住,公安局19层高的11栋电梯高层住宅楼正在施工中。在邵阳市国税局院内,一位国税局职工把记者带入家中,推销已经装修好的4室两厅双阳台170平方米外加30平方米车库的电梯房。
国税局居民:买的时候就是30来万。
记者:几室几厅呀?
国税局居民:1、2、3、4,主要是卧室好宽,后面还有两个阳台。
国税局居民:我们是集资建房,单位的了。
记者:当时你们交了多少钱?
国税局居民:30多万。
记者:你这个房子我觉得卖80万都可以。
国税局居民:80万?我吃多了?现在这个房子没有100万我是不会卖的。
不是“集资建房”而是“联合竞买”
采访中,居民提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集资建房”。而2006年8月,国家就发出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国发(2007)24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科科长杨亚群告诉记者:这些政府单位的住宅楼其实并不是“集资建房”,而是“联合竞买”。
记者:(邵阳市)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还有国税局,那几块地的土地性质和供地方式是怎样的?
杨亚群:办公楼是划拨,住宅楼是挂牌出让。
记者:就是他们现在盖的这个房(住宅楼),其实就是商品房的性质?
杨亚群:对对对,就是商品房。不过,它的对象就是他们内部职工联合一起买的。
记者:他们(职工们)说叫集资房。
杨亚群:嗯…也不叫集资房,叫做联合摘牌,联合竞买,就是一个单位,好组合到一起一些。
国土局档案室:政府部门一般不接触 也不会查
为查阅这些住宅楼的土地档案,记者来到邵阳市国土局档案室,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工作人员:我们一般这里是负责查个人的。工商、国税他们的档案我们这里可能没有。像政府部门我一般不接触,所以我也不会查。
记者接触到的整体搬迁项目补充协议
采访中,负责招商引资的邵阳市北塔区商务局向记者出示了上述政府部门职工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书等。邵阳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介绍,职工们都是以个人名义向开发商直接购买的房屋,政府部门没有参与。但是,在邵阳市商务局局长的办公桌上,一份协议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这份《(邵阳)市工商局整体搬迁项目用地补充协议》是记者在北塔区商务局局长梁向东的办公桌上发现的,还没等记者追问,商务局局长梁向东就收起了这份协议并将记者请出了办公室。
记者:我们想看的就是这份(《市工商局整体搬迁项目用地补充协议》)。
梁向东:这份东西我没看之前,不能给你们看。
记者:您现在可以看一下。
梁向东:我现在还没来得及看,我马上出去有事呢…
记者注意到,这份让商务局局长 颇显敏感的协议上,甲方是邵阳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乙方是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约定:“乙方拟建住宅用地项目”,“该宗地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供地价格为22.5万元/亩。”,“待甲方与村民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后,乙方支付原办公用地尚未付清的土地价款一百万元和住宅用地土地价款肆佰万元。”协议“乙方责任”中约定,乙方“负责办理项目用地的规划、国土、环保等用地审批手续,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律师:供地主体违法
对于这份协议,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提出了如下观点:
赵三平:从这个协议来看,它的主体首先是有问题的。它的甲方是“邵阳市民营经济开发实验区开发总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这个开发总公司根本就没有资格供地。因为供地法定是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供地的主体,所以这个协议从主体上就是违法的。
律师:时限内定的荒谬“招拍挂”
赵三平:从供地的方式来看,国家规定商业开发,就是商业用的土地,必须是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那么从补充协议的第二条来看,他们(甲乙双方)也知道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问题就是,在还没有进行招拍挂之前,它凭什么确定这块土地就被工商局拍到呢?包括在招拍挂没有进行之前,他们就已经约定了供地的价格了。那么,这个肯定是一个事先内定的,一个走过场的招拍挂。这个形式也是严重违法的,这个协议也是一个非常荒谬的约定。
律师:小区明显属于集资建房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对邵阳市国土局所谓“联合竞买”的说法表示不认同。
秦兵:小区明显的属于集资建房,或者福利分房。从协议上可以看出,从开发商购买18亩土地的乙方很明显是工商局,属于单位行为。而不是目前很多人声称的“职工联合竞买”。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6年8月14日开始,就已经明确规定禁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如果有的,有一些可以转成经济适用房。但是在没有转之前,基本上集资建房都是应该予以禁止的。
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是区长 总经理是副区长
采访中,邵阳开发区建设局局长刘顺英告诉记者,因邵阳市国税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项目拆迁安置,地方财政每年需支付给拆迁户过渡费约100万元左右。
记者:过渡费是财政投入的吧?
刘顺英:对对。
记者:拆迁协议的甲方是开发总公司,那么当开发总公司在拆迁安置的过程当中,违规以后付这个过渡费,或者说付这个双倍的过渡费,为什么要由政府的财政来买单?
刘顺英:是这样的,我们的开发区是政府的开发区,我们是政区合一的体制,这个公司也是政府的,所以我们是合二为一的。
记者登录邵阳市工商局官方网站看到,邵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管理,兼营建筑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尹华凯”。这个名字正好和邵阳市北塔区区长同名。对此,邵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这样解释:
工作人员:我们这个开发总公司(和开发区)都是一套人马,现在应该说是三块牌子。开发区工委区委就是工委,区政府,管委会,开发总公司。
记者:开发总公司的总经理是谁?
工作人员:总经理是我们区里面的有一个领导,一个副区长。
记者:董事长呢?
工作人员:董事长就是区长,也是管委会主任。区委书记兼任工委书记。开发区的领导,基本上就是我们区的领导在兼任。
依据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04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清理。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
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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