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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休42天产假

来源:红网 2012-05-11 08:16:55
5月10,湖南省总工会在长沙东塘工人文化宫举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活动现场,前来咨询的女职工络绎不绝。  5月10,湖南省总工会在长沙东塘工人文化宫举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活动现场,前来咨询的女职工络绎不绝。
湖南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周乐红现场参与解答。湖南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周乐红现场参与解答。

  红网长沙5月10日讯(记者 李慧芳)2012年4月28日,国家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5月10,湖南省总工会在长沙东塘工人文化宫举行《规定》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活动现场,前来咨询的女职工络绎不绝。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集中在女职工在单位的薪酬、产休假、女职工特殊福利等方面。就大家关心的问题,现场专家均给予了一一解答。湖南省总工会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周乐红现场参与解答。

  周乐红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此次《规定》从3个方面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规定》还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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