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和考察对象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1:1,根据实际需要,也可进行差额体检和差额考察。

  第二十二条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公开遴选机关负责组织。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考察由公开遴选机关负责组织。考察时,应认真审查考察对象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等情况,了解考察对象资格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必要时,应对相关问题作出专题说明。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德的专项测评、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进行。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公示、调动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任职等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遴选机关党委(党组)视情况,按各自的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六)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七)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八)违反考察纪律的;

  (九)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认真做好省直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函〔2011〕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面向基层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的通知》(湘公局函〔2012〕5号)、《关于做好面向基层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公局函〔2012〕8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