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六)报名参加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州)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身体健康;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或相应核减遴选计划。遴选职位取消的,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部署。由公开遴选机关承担有关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遴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招考公告中公示,由公开遴选机关实施,必须在面试前完成。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取消或核减遴选计划。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不少于3人。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场监督员应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面试注重考察考生的工作能力和与招考职位的匹配性。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业务水平测试成绩,按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综合成绩。各项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