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向海峰 周丹)前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近年来涉及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据统计,2011年-2013年,长沙两级法院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侵权案件600余件,涉案标的4000余万元,其中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近100件。
会上,长沙中院通报了一起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消费者石某从省内某大型超市购买了“蜂胶片”3盒,共支付价款353.97元。因蜂胶片是一种处方药,作为食品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且销售方具有主观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因此,长沙中院依法判决超市方赔偿消费者石某10倍货款即3539.70元。
长沙市中院民一庭庭长丁念红介绍,根据3月15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人身权益没有遭受损害仍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规定》,赠品质量安全有问题,商家应依法承担责任;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应承担法律责任;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消费者协会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