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亲戚好友一起坐车去喝喜酒,却因为高速路突然断头造成车祸,致使多人受伤,几名伤者将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方和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伤者因此案所遭受的损失,60%由该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某开发公司承担;另外4成赔偿责任由司机负责。
事情发生在2012年12月9日,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7名亲戚朋友一起由嘉禾县去岳阳喝喜酒。当日凌晨2时许,该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复线望城区茶亭镇未开通地段时,高速公路突然断头,车辆撞上了对面的山壁,致使车内包括司机彭某在内5人受伤、车辆受损。为此,5名伤者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某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此案的一审在芙蓉区法院开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彭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该高速公路尚未投入使用,直到当年12月23日才正式通车,该路段由某开发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法院认为,发生事故的地段属于尚未开通的高速公路路段,而未开通的高速公路应由某开发公司进行管理,因此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开发公司管理上存有瑕疵,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司机彭某对此事故后果应承担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的次要责任,即40%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判决,原被告双方都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长沙市中院认为,某开发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路障及警示标志,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法律责任。同时,彭某作为驾驶员,对路面情况应具备一定的认识和辨知能力,尽谨慎驾驶义务,但其自身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最终长沙市中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