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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欲买药“重振雄风” 服后因头晕住院

A-A+2014年3月10日07:18重庆晚报评论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常见侵权案入手,发布了2013年审理的典型案件情况。

  重庆晚报记者 张亦囝 实习生 王澜 通讯员 邓金凤

  七旬翁买假药获百倍赔偿

  某药店海报宣传道:“楚霸王雄风一号软胶囊,雄风重振,只要115元,买到假药100倍赔偿。”

  听了这个宣传,时年78岁的刘大爷购买了一瓶服用,谁料几天后就出现乏力、心慌、头昏等症状,遂住院进行治疗,不久又因“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病因住院治疗。

  刘大爷觉得,因他买的胶囊药里含违禁成分“十一酸睾酮”,属于假药,遂起诉药房要求赔偿。药房表示,该胶囊属于保健品,还具有广东省某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且该胶囊不含有十一酸睾酮,因此不同意赔偿。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合格的保健品应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该药房没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准文号,广东某疾控中心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书并不能有效证明该保健品合格,推定该药是假药,故判决药店赔偿11500元并退还该胶囊价款115元。

  延期办房产证被判违约

  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孔某以203475元的价格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开发商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并约定逾期未办理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谁知,开发商于2010年10月30日向孔某交房后,直到2011年7月13日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这让孔某到2011年12月19日才取得房屋产权。于是孔某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以孔某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为由拒绝赔偿。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期限并无明确约定,且该地产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项主张不予成立。该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取得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受理单,故按双方合同规定,应该向孔某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期为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金额共计4456.1元。

  捕猎器致人死亡责任分担

  2012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丰都县仁沙镇农民邓某在操作捕猎器过程中遭电击死亡。后据调查,该捕猎器是邓某经湖北某公司于某介绍,在忠县人曹某处购得。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邓某遭电击死亡,一方面系捕猎器是标准的“三无”产品,于某和销售商曹某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邓某购买和使用了此类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综合酌定,邓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于某、曹某承担本案70%的责任。共赔偿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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