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污染环境入罪门槛降低;中山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昨开庭
羊城晚报讯记者樊美玲、通讯员刘香霞报道:中山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5日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明被检方指控“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王某明辩称自己“太年轻,不懂法律”,但对检方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该案未当庭判决。
偷排有毒污水严重超标
1991年出生的王某明是湖南耒阳人,初中文化,案发前与人合伙在中山市民众镇经营一家五金加工厂,主要经营范围是五金加工。
经法院查明,自2013年3月开始,王某明与人合伙的五金加工厂在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去除锈迹及油迹,但该工序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经暗渠排放进入下水道。同年7月,该厂被中山市环保部门检查时,对其车间门口排水口处进行取样,检测出大量有毒物质(镍0.590毫克/每升,铜0.355毫克/每升,锌39.0毫克/每升,总铬0.063毫克/每升),严重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据此,检方指控称,王某明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称“太年轻”求轻判
面对检方指控,王某明在法庭上表示没有异议,他承认自己在接手时就知道工厂排污口的存在,也知道暗管中排出未经处理过的污水,但他辩称:“我不知道这些污水会造成重金属污染。”
法庭上,王某明称自己负责对外接单业务,“一周会有两次‘洗货’”,他介绍说,每当接到大量有油迹或锈迹的产品时,他们会使用五金酸洗磷化工序。
当审判员问“是否受到过处罚”时,王某明答:“从来没有被环保部门处罚过。”他说,直到去年7月被刑事拘留,8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才知道自己涉嫌犯罪,“我一直以为只要拿到工商牌和纳税牌就可以开厂经营”。
针对王某明的辩护,检方称:“清洗设备的水是含酸性的,王某明曾对这些水进行酸碱中和处理,说明知道这些污水可能会造成重金属污染。”
最后,王某明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说实话,我们这个年纪的不太懂法,这次经历是一次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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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门槛降低 最高刑期7年
“范围扩宽了,入罪的门槛降低了”。庭审结束后,参与公诉的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佐解释说,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其中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佐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污染环境入罪必须是向“土地、水体”等实施了污染,现在则没有规定,并且还没有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规定,而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刘佐说:“以前可能只是面临行政处罚的污染环境行为,现在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樊美玲 刘香霞)
(原标题:"90后"中山开厂偷排污水被控犯罪 庭上辩称不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