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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禁令”又来到“特殊”有玄机

A-A+2014年1月6日14:33深圳晚报 评论

  张剑 文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其中,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

  方言类的电视节目该不该出现在大众传媒?这本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一者,广播电视节目作为大众传媒,其理应担当起普及普通话的示范带头作用;二者,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普通话的最终指向也并非是扼杀方言类节目,而是从侧面规束生造词语的滥用现象。从这个角度讲,要求广播电视类节目规范使用标准普通话,不但及时且很必要。

  但需要警惕的是,这样的规定必然会给一个地区的方言带来隐性的伤害。《通知》中虽然只是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语言使用作了规定,也并没有禁止民众私下里使用俚语俗词。然而,广播电视毕竟是大众传媒,其强大的传播效果必然在客观上引导人们抛弃具有强烈地方意味的方言用语,从而降低方言类语言的使用频率,这可能是《通知》必须要面对的棘手难题。

  可能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量,《通知》中对需要使用方言的节目特意加了一个前置条件:“特殊需要”。但何为“特殊需要”?其评判的标准又是什么?这是这个“条件”带给大家的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而从现有语境看,“特殊”的含义也不过是一个模糊的规则定位,它既没有明晰的参照标准,又没有明确规定“特殊需要”指向何处,其自由拉伸的裁量权会不会消减自身的约束效应,从而在整体上降低《通知》的约束力和公信力?这还有待时间的验证。

  现实告诉我们,上述猜疑并非危言耸听。许多事实已经证明,模糊的裁量权背后往往是腐败的高发区。一旦“特殊条件”的边界含混不清,就必然有人借着“自由裁量”的幌子搞着权力寻租的交易,其恶果可能是不该使用方言的节目通过各种渠道用了方言,而本该使用的却因各种原因被禁止于权力的股掌之中。

  事实上,广播电视类节目在语言使用上,除了应遵循基本的语言规则外,也应该给观众一定的选择权。因为节目在用语上是否符合观众预期,是否有利于当下语言的交流与发展,从观众遥控器的选择上,我们便可略知一二。政府部门借用行政权力作过多干预,不但不利于电视节目的优化升级,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观众的选择权,阻碍了文化的多样性发展。

  而在另一方面,普通话之所以不能全国范围地有效推广,其病根也并非在方言类节目的传播上。它和整个社会的文化生态、民众对语言的接受能力都有着莫大的关系。如果仅因推广普通话的需要就大范围缩小方言类节目的比重,实在是找错了病根,开错了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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