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吉首讯 近日,发生在湘西自治州首例网络名誉权纠纷案在吉首市人民法院宣判。
原本为同事的两人因为股权发生纠纷后,被告在网络发帖反映自己与原告的矛盾,但使用了原告真实姓名,并出现多处侮辱性语言。法院判决侵权人田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到湘西生活网刊登向原告吴某某致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2008年底,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在吉首市某保安公司共事,至2013年4月,双方因改制后的保安公司股权发生纠纷。2013年8月8日,田某某在湘西某论坛上发表了标题为“坏事做绝,天理不容!”的求助帖。虽然该帖主要内容是反映被告与原告之间,因开办保安公司发生矛盾并因股权纠纷诉讼至法院,但被告在该帖中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并使用了“无职无业游民,个性卑鄙阴险,小人一个,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欺软怕硬”等侮辱性语言。(通讯员 雷方 记者 刘颖 实习生 奚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