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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官员试图通过谎报降低问责级别

A-A+2013年9月2日14:48中国青年报评论

  部分官员试图通过谎报降低问责级别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的矿难事故常与迟报、谎报或瞒报相联系。这,究竟是企业一方瞒天过海,还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形成了“攻守同盟”?

  在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阎尔宝看来,板子可能要打在地方政府身上。

  阎尔宝告诉笔者,地方政府要对矿山的生产经营、安全措施等承担监管责任,并进行事先检查与监督。这种检查与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措施,主要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是,一旦事故发生,后续必然要调查事件原因并启动追责程序,如此一来,包括主管部门、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等都可能会被问责。”阎尔宝说,因此,部分行政领导为了逃避责任,有可能对矿难事故进行瞒报、谎报,避免上级追查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的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发现,一些矿难谎报中会暴露出官员及矿老板之间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甚至有的官员在矿中占有股份。事故发生后,矿老板及官员都要受到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谎报、瞒报,不光是矿老板的意愿,政府官员的意愿可能更为强烈。”

  笔者注意到,在新化县前后提交的“7·24事故”两份调查报告中,事故原因及死亡人数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对此,阎尔宝表示,死亡人数与事故级别挂钩,而不同级别的事故处理会有所不同,包括后续的惩罚性措施。他表示,事故级别的大小牵涉到上报到哪个层级的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的轻重也与此相关。“比如,如果‘7·24矿难’只死亡两人,属于一般事故,就可以只上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不用到省一级”。

  事实上,在此前不少矿难谎报案例中,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少报死亡人数,目的是为了把事故影响限制在本地区范围之内。

  阎尔宝发现,在实际的追责操作中,如果事故被上报到省一级,追责通常到县级;如果事故上报到市级,追责一般是乡镇一级。而如果把较大事故降为一般事故,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的惩处范围还会缩小,直接降到基层,由乡镇的有关行政负责人承担责任就够了。

  “作为官员,他们肯定会考虑到事故的级别问题,因为这关系到事后对行政人员的追责。”阎尔宝说。

  笔者注意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均以死亡、重伤人数或经济损失程度进行了明确区分。

  该条例还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责任,且应当在收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认真核实,确定事故的真实性。

  显而易见,企业的矿难事故情况能否如实上报,与地方政府对报告的调查核实力度密切相关。

  提及对矿难谎报等情况的惩处措施,竹立家认为还不到位。其中一个原因是,上级对矿难事故背后的原因只停留于“就事论事”。“事实上,矿难事故谎报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与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相关联的。可能是生产存在问题,但也不排除官员在其中存在利益。”竹立家说,如果只处理与矿难直接相关的事情,很容易让后来者产生侥幸心理。

  阎尔宝表示,在一些矿难事故频发的省份,国家可考虑建立一套技术性规范,比如,对某些地质条件不佳的地区减少或限制开采,对此地区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批更加严格,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更重要的是加大对事故处理及追责的力度。阎尔宝认为,在目前监察、人事等部门的追责过程中,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出现谎报、瞒报、漏报的情况,追责处理通常是免职、记过处分等,但其实按照法律规定,有的情况下,对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明显应该更重一些”。

  “重大责任轻微处理,这就是一种违法的处理。”阎尔宝说,这会导致一些本应得到严厉惩戒的问题没有解决,形成一种恶性的示范效应,导致迟报、谎报、瞒报现象层出不穷。

  共升煤矿曾经的官煤背景

  记者注意到,事实上,从10年前共升煤矿的那次转身起,这个曾有官煤背景的矿就饱受争议。这家煤矿的发展历程,也成为当地煤矿格局的一个样本。

  公开资料显示,共升煤矿1986年投产,起初为镇办企业。1992年,温塘镇一位村支书担任矿长,从银行贷款20万元,购买了不少材料及设备。

  但是,到了1998年,共升煤矿已负债数百万元。次年,温塘镇政府将煤矿承包给一个叫曹克南的人经营,承包期为8年,每年需交给镇政府25万元。

  2003年,共升煤矿还在曹克南的承包期间内,温塘镇政府决定将这个煤矿转让。

  这次转身多少具有神秘色彩。据《三湘都市报》等媒体报道,当时的转让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而是直接转给了曹克南。这一度引起共升村村民的不满。

  报道援引温塘镇镇领导的话称,只转让给曹克南的原因是:“承包合同未到期,应当考虑承包者的利益。”

  报道中,温塘镇一名干部承认自己在共升煤矿中持有股份,“但只有很少的一点”。

  2006年11月,共升煤矿发生了一起事故,死亡1人。记者注意到,事故报告显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中,最后一人是“对事故负重要责任”的刘平新,他被建议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娄底监察分局依法另案给予行政处罚。

  当时,刘平新担任共升煤矿矿长。2007年,矿长一职转由曹鹏程出任。

  按照湖南省安委会今年8月5日通报的说法,在“7·24事故”中,刘平新作为共升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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