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记者从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8月10日华声在线)
从湖南省委政法委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的办理情况,到省劳教委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对本案双管齐下的介入方式,体现了湖南省高层的高度重视。的确,也只有上级权威部门的积极推动,而非继续由永州当地相关部门的单方面的自查自纠,该案件的进程和结果无疑才会更令人信服。
唐慧的劳教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应该说,此举为“永州案”的进一步审理开了个好头,
不少对该案予以持续关注的网络意见领袖也渐渐趋于理性,对湖南省将案件纳入法制轨道表示认同。知名网友“御史在途”在其微博中如是说,“唐慧案件最终应回到法律程序中来解决。该案舆论关注程度如此高,相关部门不可能不慎重对待,我个人期待令人欣慰的结果,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以理性、法治精神对待这一事件。”
然而这样理性的言论,却遭致不少网友的一边倒地责骂。渐渐步入法治正轨的案件审理,有被愤懑的民意所干扰的趋势。不少人认为,放人(撤销劳教决定)是舆论的胜利,而非依法裁决的结果;以及立即放人还不够,还应趁热打铁立即废除“恶法”劳教制度,才是解决该案件的王道。
公允地说,唐慧因不满“永州案”的终审判决而不断上访,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的影响,其背后是有深层次原因的。永州司法人员涉嫌“做假立功”和警方拒不立案的渎职行为,是唐慧申诉无门,救济渠道完全被堵死的情形下,不得以采取非正常手段维权的根本原因。然而,永州市有关部门存在的渎职包庇行为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唐慧的行为动机虽情有可原,但其行为结果在客观上确实也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被破坏的结果。
事实上,省劳教委复议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因而采取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并做出“可以不予劳动教养”的复议决定。这表示,撤销劳教并非就等同于肯定唐慧因不满判决而数度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就是正当合法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虽不外乎人情,但任何时候,政府机关涉及公民权利的任何决定,都应当依法并遵循法律程序来进行,而非一味顺应舆论呼声。因此,所谓的“放人”是舆论的胜利的观点,是根本错误的。
资深媒体人邓飞说得好,“我们更要学习依靠事实和使用法律,而不是裹挟舆论来解决问题”;“走法律流程可能会缓慢一些,但结实、稳健和运转有力,并可成为一种日常的方式保护更多唐慧。”
只有恪守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因此,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相关部门在严格法定程序下,认真查清唐慧被劳教的事实真相,综合考量唐慧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动机,在复议程序的公开透明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地依法追究错案。反之,如仅为安抚汹涌的舆论,罔顾法律的程序正义,而遵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民间朴素正义观从快从重地审理该案,无疑是在重复人治社会的“青天故事”,这不是一个正常与成熟的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的引入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使该项制度在当前已不合时宜,理应废除,
也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比如,由全国人大启动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以及加快劳教法规的替代性法条——“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订进程。总而言之,一项法律法规的立与废,都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而非因某一个人或单个个案而轻言废除,否则,将有损法律的严谨权威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正如邓飞的微博中所说的,“如果是权力或舆论帮助唐慧尽快走出劳教所,我们也会开心,但那绝不是真正的胜利……事实证明,唯有法律才是所有人最牢靠的保护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前,唯一正确的途径,是重申法治湖南理念,更加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来对待该系列案件,这也是对法治湖南的理念的止损之举。
黄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