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名高中生的家长,男子郭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挂羊头卖狗肉,不惜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里 容留按摩女从事卖淫活动,在容留的女子中竟然还有未成年少女。在一审宣判后,男子念及家中两名孩子,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 某某容留卖淫案作出二审宣判。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按 摩女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郭某某属初犯,其所在社区矫正部 门出具意见,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最后作出判决,郭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长株潭报 记者 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