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邵阳7月3日讯(通讯员 王蓓)两人原是相交多年的好友,却因一张借条吵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法庭。7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罗某限期偿还原告陈某30000元借款,并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好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3月,李某陆续从陈某处借款十万余元,因两人关系要好,陈某并未要求李某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2014年1月,李某在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向陈某出具了一张“今借到陈某三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李某,2014年1月20日”的借条,后双方因还款事宜发生争议,遂闹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自己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陈某将十万余元人民币借给他人,但该借款人一再拖欠账款且避而不见,自己出于朋友义气,不愿看到陈某的家庭因此事产生不和,遂答应帮其追讨借款。为支持其主张,李某向法院提出了对该借条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
2014年5月7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湖大司鉴中心〔2014〕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借条中‘李某’的签名笔迹与所提供样本上‘李某’的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李某、陈某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原、被告之间并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对陈某要求李某支付同期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本案被告李某、罗某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罗某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系李某的个人借款,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李某、罗某共同偿还。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写了借条不认账 法院通过笔迹鉴定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