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9月29日讯 2013年9月25日,湖南省株洲石峰区检察院追诉的被告人付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4月15日,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向某、李某(均已判刑)强奸案时,发现该案另一犯罪嫌疑人付某也涉嫌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安机关并未加以指控。办案干警通过审查案卷、调查取证,最终以涉嫌强奸罪对付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2年7月4日晚,被告人付某与向某、李某等人在夜宵摊上吃夜宵、喝酒。凌晨2时许,向某对付某、李某说想去找小姐“玩”(指嫖娼)。付某骑摩托车搭乘向某、李某来到石峰区建设北路一无名按摩店,向某与老板谈好价格后,以300元价格一人将卖淫小姐刘某(哑巴)带出包夜。付某骑摩托车搭乘李某、向某、刘某三人到石峰区湘天桥附近一宾馆,向某先与刘某进入开好的房间,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付某、李某来到房间内,付某提出也想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摇头、摇手表示反对。在刘某不同意的情况下,由向某用右手捂住其嘴巴、用左手压住其左手,李某压住其右手,被告人付某强行与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付某与李某交换位置,由付某压刘某右手,李某强行与刘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李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后,付某再次强行与小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