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4月8日讯(通讯员 林靖琦)4月8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唐某、周某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查,家住安徽的被告人唐某曾因盗窃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偶然间从一个“同行”口里得知“湖南这边的人傻,钱好弄”,唐某便伙同老乡周某,褚某某(女,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等租了一辆轿车从安徽老家来湘作案。褚某某负责开车,唐某能说一点湖南话,负责骗取年龄大的被害人上车,其后,周某、孙某某负责与被害人搭讪,吸引注意力,此时唐某趁机实施盗窃,得手后就找个理由将被害人赶下车。用此伎俩,共盗得财物25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在被告人唐某、周某、储某某、孙某某组成的盗窃组织中,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系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周某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已退赔部分赃款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