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陈格卫 李靖靖
【判决结果】
常德市市民杨某因发烧、咳嗽,到该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致使杨某病情加重最终成为植物人。3月27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判决由该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1.19万元。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12日,杨某因发烧、咳嗽到常德市某医院就诊,经治疗后病情无好转。5月16日,转该院内三科住院继续治疗,病情依然无好转,反而愈加严重。5月28日,杨某转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并患有严重的脑功能障碍。杨某在常德市某医院住院共计花费医疗费用89万多元。杨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认为常德市某医院造成杨某被严重误诊、误治,更延误了有效诊治时间,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96.3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王秀峰认为,杨某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虽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密切相关,但与该市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亦存在重要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被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为60%至80%,该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杨某人身损害,应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温馨提示】
患者健康,事关重大,医院马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