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8 万
我省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有能力再生育的育龄妇女约27.48万人
15 万
生育政策调整后,明年将是释放生育力最集中的时候,出生的人口数约为110万,增长15万人左右
2 个千分点
如果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第一年有50%再生育,全省人口出生率约提升2个千分点
10.26%
2012年全省65岁以上人口达681.15万人,占总人口的10.26%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昨日上午在长沙开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格外引人注目。因为此次大会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说明》等有关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草案及议案。期待已久的“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在湖南“顺产”。
詹鸣:“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形成生育高峰
据省人口计生委统计,目前我省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有能力再生育的育龄妇女约27.48万人。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会不会形成生育堆积现象?如何办理《再生育证》?为此,记者采访了省人口计生委主任詹鸣。他表示,“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形成生育高峰,且这一政策不是临时政策,将长期执行,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不必抢生,也不必扎堆生。
2014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省政府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作出相关决议,从决议通过之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不分地区、不分年龄、不设间隔,一次执行到位;并适时修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经测算,目前全省现有一个存活子女的育龄妇女共675.26万人,其中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有能力再生育的育龄妇女约27.48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83%。。詹鸣接受采访时称,目前全省每年大约出生人口95万人,生育政策调整后,明年将是释放生育力最集中的时候,出生的人口数约为110万,增长15万人左右。“如果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第一年有50%再生育,全省人口出生率约提升2个千分点;第二年有30%再生育,全省人口出生率约提升1个千分点;第三年有20%再生育,全省人口出生率约提升0.7个千分点。”詹鸣表示,即使在3年内全部释放这部分人的生育力,也不会形成严重的生育堆积现象。
年内将可网上申请、办证
3月26日上午,省人口计生委主任詹鸣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作《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说明》。詹鸣表示,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后,待省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后,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了。同时,今年还将推出网上申请、办证,方便群众办理再生育证。詹鸣透露,目前省人口计生委正就“单独两孩”办证的网上申请程序做相关准备工作,“今年肯定会推出”,“我们会尽量在实施过程中研究怎么样能够方便群众”。
詹鸣还指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将关注两大群体:一是70后,二是生育能力受影响的夫妇。下一步,省人口计生委将在6个市州启动计划生育爱心助孕行动,通过技术手段、人文关怀,帮助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单独”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意愿。
参加分组审议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朱皖表示,尽快启动这一“惠民”政策,同时应明确调整生育政策备案的时间,避免因备案审查时间过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朱新民委员则表示,调整生育政策,应该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社会和谐
为何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詹鸣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加速等问题,正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2012年全省65岁以上人口达681.15万人,占总人口10.26%。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和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家庭规模持续缩减,出生人口性别失衡,失独家庭数量增加,独居老人比例提高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影响了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我省“五普”、“六普”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高达126.16、123.23,远高于103-107的正常水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望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适当扩大家庭规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提升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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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需界定的问题
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前“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处理
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
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符合“单独两孩”条件已经怀孕的不得强制其落实补救措施
符合“单独两孩”条件已经怀孕的,对其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不再动员更不得强制其落实补救措施。
“单独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不需继续进行鉴定;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单独夫妇”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优惠待遇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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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证先生”是否该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报讯(记者 周小华)符合“单独两孩”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就生下两孩的夫妻,是否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昨日,分组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兴胜认为,没有办理《再生育证》就生育两孩的“单独夫妇”,并没有超生,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理。对于“未证先生”的“单独夫妇”,政府应该为其补办《再生育证》,可以用行政手段给予适当处罚。
对此,列席会议的省人口计生委官员表示,法律规定对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均可征收社会抚养费。“未证先生”属于程序违法,但对其只征收30%的社会抚养费。
列席会议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早平说,国家承认“单独夫妇”生两孩的合法性,符合条件即可生育,相关部门应该主动为符合条件夫妇办证,不存在程序违法。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邱则有说,符合条件的夫妇为什么不能先生育再补办《再生育证》?没有实体违法罚款是不合理的,就算3%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