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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发布“律师电梯性骚扰女性”被判微博道歉

A-A+2014年3月27日07:17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因为一则“长沙律师电梯性骚扰女性”的微博,长沙市民刘先生去年压力很大。在饱受煎熬之后,经民警审查并未认定其有骚扰行为之后,刘先生为自己打了一起官司——他将在微博上认定其有性骚扰行为的朱先生和转发此微博并定性“长沙律师电梯性骚扰女性”的周小姐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起名誉权官司,朱先生和周小姐被判删除博文并在微博里赔礼道歉一个月,分别赔偿2000元和1000元。

  【起因】电梯拥挤引发一场殴打

  去年6月7日9时许,朱先生女友与刘先生一同进入长沙某大厦乘电梯。因为电梯内人多拥挤,朱先生女友认为站在前面的刘先生对其有骚扰行为,为此发生冲突,随后双方被警察带到派出所。

  去年6月8日16时30分左右,一新浪微博用户发文,“请所有我的好朋友们……一定要帮忙转发。”其要求转发的内容称,6月7日自己的女朋友被一名男子在长沙雨花区某电梯内性骚扰并殴打……该名男子为刘某,微博称“作为律师的他知法犯法做出如此龌龊事,并且依靠他的专业知识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在此我需要大家的帮助……我叫朱某某,我需要你们的帮助。”

  周小姐看到此文后,在新浪微博进行了转发,并注明“求扩散,长沙律师电梯性骚扰女性。人肉一下!!!麻烦帮转!”

  【庭审】各种线索推定博文发布人

  得知自己在网络上“出名”后,刘先生对周小姐转发的“长沙律师电梯性骚扰女性”一文进行了公证。随后,刘先生将朱先生和周小姐告上了法庭。

  刘先生认为,朱先生和周小姐虚构自己性骚扰的事实,在微信、微博及QQ中传播,给他的正常生活及工作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我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害我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在微博、微信、QQ及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上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损失50000元。”庭审中,刘先生这样要求。

  庭审中,朱先生表示,那条微博不是自己发的,“当时我正在被关押,与外界失去了联系,不可能发微博攻击。”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在与刘先生发生冲突后被派出所留置直到2013年6月8日下午被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被留置人员并无收缴通讯工具的规定;且朱先生是微博内容的当事人、知情者和署名人,可以推定其就是该文的发布人。

  周小姐则表示,她只是直接截图上传,并没有主观描述该事实,不应该构成侵权。

  【判决】利用网络侵权承担责任

  本案中,朱先生女友与刘先生因电梯拥挤发生冲突,经民警审查并未认定刘有性骚扰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刘有骚扰行为,故朱先生公开传播刘先生进行性骚扰的言论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周小姐在微博上转发有关刘先生的微博,并以“长沙律师电梯性骚扰女性”作说明,要求转发,事实上对此冲突作了定性,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对刘先生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近日判决,朱先生和周小姐删除有关侵害刘先生名誉权的博文;同时发博文向其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保留一个月;朱先生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周小姐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昨日,记者在周小姐的微博上找到了这条道歉声明。这条微博大意是,其于2013年6月,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微博转发了一条以朋友圈截图为内容的微博,该微博对刘先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2014年1月,经芙蓉区人民法院审查,截图内容不属实,特此,向刘先生表示歉意。

  【提醒】受害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微博、微信、电子邮件、论坛、聊天室、网上发表言论等都可能是侵害名誉权的重要渠道。”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无法之地,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言语负责,如果侵犯了他人名誉,还可能会惹上官司。

  袁啸说,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与一般名誉权纠纷的不同在于,网络传播非常快,给被侵权人带来的负面社会评价和精神伤害更大更深。然而,由于侵权帖子随时会被删改,证据搜集十分困难。此外,由于网络匿名性的特点,侵权信息发布人也不易被锁定,很多人还会推脱“账号被盗用”。

  网络名誉侵权受害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空间,受害人常处于被动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害人认为网络上的语言侵害了他的权利,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商采取屏障、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袁啸说,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在网络上对自己进行了辱骂,应及时对该网页进行公证,并在诉讼前确定信息发布者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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