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新开征一项规费,只是进行规范管理
记者注意到,《意见》要求“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均应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各级各部门不得减免、缓交此项费用。”
省住建厅城建处负责人称,这并非从今年元旦起新开征一项规费,因此电费并不上涨,实际是对这项已开征几十年的政府性基金,就其征缴模式、支出使用程序、使用范围等予以明确和规范。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附加”)是1964年经国家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我省公用事业附加一直采用“伴电征收”模式,于销售电价中一并收取。即:根据用户的用电量,按一定标准收取,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2元,一般工商业、大工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用电每千瓦时收取0.007元,收取款项用于城市路灯照明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
几十年来,我省未就其征收使用管理出台全省性政策指导文件,各地的征缴管理模式也比较混乱,执收主体不一,使用不规范。这导致出现了公用事业附加收不抵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