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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妈妈”唐慧二审胜诉后受访:一切都已过去

A-A+2013年7月15日11:39中国新闻网评论

唐慧与律师在宣判现场。杨华峰 摄唐慧与律师在宣判现场。杨华峰 摄

  中新网长沙7月15日电 (记者 李俊杰 徐志雄)15日上午9点,唐慧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唐慧在宣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不愿谈太多,只简单回应:“觉得一切都过去了,目前就想做我自己想做的事。”

  唐慧的律师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对唐慧而言是一个比较大的安慰;对唐慧本人的命运来讲,也是一次比较重要的转折点,相信她会恢复到正常的生活中去。

  今年1月,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2日经公开审理,当庭判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唐慧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5月15日,省高院受理该上诉案。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6个月的决定。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确认了永州市劳教委认定的“唐慧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事实,同时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没有考虑到唐慧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等情况,依法撤销了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其撤销的法定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永州市劳教委以撤销的理由是出于人文关怀,决定不予赔偿,于法无据。

  法院表示,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的效力追溯至该决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永劳赔决字(2013)第01号行政赔偿决定;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赔偿金1641.15元(182.35元/天×9天);由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向唐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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