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甲、乙双方均为个体工商户,主营交通设施产品,甲的经营场所为地下仓库,乙的经营场所为临街铺面,甲为了提高商品销量,与乙方约定,甲将其产品摆放在乙的店铺进行销售,商品售出后,甲方按销售所得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乙作为报酬,现因甲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专利权人将甲乙双方以销售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乙以销售的商品属于甲的理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此种情况到底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专业人士点评】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法条的规定来看,侵犯专利权产品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以经营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制造、销售等行为。针对本案,乙以经营目的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甲乙能够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中律知产专业人士提醒所有商户:“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须按合法渠道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