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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录用通知后反悔 求职者该如何维权

A-A+2014年4月30日16:45新浪湖南评论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了,每到这个季节,大学生们都在为一封录用通知而努力。然而,对于有些学生而言,即便拿到了录用通知,情况也不那么乐观,比如我们今天要谈到的毕业生小蒋。

  2013年5月,小蒋先后收到了A、B两家单位的录用通知,小蒋考虑再三,选择了A公司。然而,7月中旬,小蒋突然收到A公司的通知:“由于公司内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录用新员工,因此将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对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收到通知,小蒋生气了,因为自己不仅失去了B公司提供的工作机会,还白白荒废了近2个月的时间。小蒋遂与A公司联系,要求其按照录用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但小蒋的请求却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后双方经谈判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以录用通知所载明的月工资标准赔偿小蒋8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律合劳动者维权中心法务专员刘丽芳评析】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后,用人单位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法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一阶段发生争议,有时还需要从民法(尤其是合同法)中寻求解决途径。

  在《合同法》中,录用通知就是所谓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一旦被受要约人承诺接受,要约人就要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人若想撤销要约,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于5月送达至小蒋,小蒋也已做出接受的承诺,因此至7月中旬公司向小蒋发送通知之时已不存在撤回或撤销录用通知的可能。

  既然不能撤销,那A公司拒绝与小蒋成立用工关系应负什么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用人单位对录用通知反悔的行为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既包括缔约费用与准备履约的费用,也包括间接损失,即因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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