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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曾成杰集资诈骗获死刑 类吴英案再引争议(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2-03-19 07:29:50

  “非法占有”之辩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而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表述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对于曾成杰集资诈骗罪的定性,二审公诉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下称“湖南高检”)认定:根据华信会计鉴定,三馆公司融资规模为34.5 亿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为7.7亿元,明显不成比例。

  但王少光认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资奖励,三馆公司实际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总额是7.1亿元。“按华信的会计鉴定,三馆公司的资产总计7.7亿元,即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就是7.7亿元,三馆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资金5784万元。“而这5784万元,来源于三馆公司涉案融资以外的其它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正常收入。”

  另据会计鉴定,2003年到2008年,三馆公司的房屋销售收入及门店租赁收入为1.1亿元。此外湖南高院认定,共有2.6亿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者直接转移。

  以三馆公司最大的关联企业——湖南新林酒店管理公司为例,该酒店注册资本888万元,法人代表姚茂,由姚茂出资452万元,曾正出资436万元。

  而湖南高院认定,新林酒店实收资本的资金来源是从应付三馆公司的往来款8596.03万元中转出888万元形成,但三馆公司没有完整的挂应收新林酒店往来账。“应付往来款就是融资款。”王少光说。

  会计鉴定称,这样的关联公司共有6家。“这些公司在集团公司登记时并未登记进去,确实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但报给政府的资产状况资料等,都明确把这些公司写进去了。”王少光称。他同时认为,只要将融资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包括购买房产从事合法盈利活动等,都不应属于集资诈骗。

  不过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被检方指控的关键证据。湖南高院认定,曾成杰将三馆公司资产或资金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邓友云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场价值共计1991.7万元。

  王少光认为:“房产登记在邓友云名下是为了便于抵押贷款,且邓友云对此根本不知情,房产证一直在公司办事人员处保管。”

  此外,湖南高院还认定,曾成杰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不入集资帐,却用三馆公司资金支付这笔款项形成的利息859万元。但王少光否认了这一点。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上述资产转移的细节并不甚清晰。长沙中院也曾向湖南高检发出补充侦查建议函,认为曾成杰、曾正、邓友云从三馆公司借贷或转账设立个人公司的情况,或非经营性借支和转账的事实需要鉴定。

  但长沙市检察院在回函中认为,资金使用情况已经体现在华信的会计鉴定中,不需要再补充鉴定。但记者查阅该会计鉴定发现,相关记载较为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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