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9日讯(通讯员 袁硕望 余晓鹏 记者 李军)27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的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刘湘平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刘湘平系汨罗市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刘湘平伙同丁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盐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由丁某从湖北应城联系购进食盐288吨,刘湘平负责联系运输、接收货物,在临湘市销售,刘湘平从中获利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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