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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企茂源林业涉嫌欺诈 原告一审被判理解有误

A-A+2014年7月10日07:27法制周报评论

  本报记者 文剑 文/图

  2012年6月,湖南桃源县林海木业经营部和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茂源林业”)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签订了一份《活立木采伐整体销售合同》。“没想到履行合同时发现这么多问题。”原本以为自己“捡了个漏”,林海木业的老板李金秋如今却和另一方对簿公堂。李金秋说合同中所谓的“活立木”,其实在2011年底已经过火,为“火烧林”,其价格、重量与“活立木”相差悬殊。此外,合同约定林木面积为3345.7亩,但实际面积缩水严重。

  2013年5月,林海经营部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茂源林业。今年3月,法院判决茂源林业向林海木业经营部支付2365490元。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满意,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火烧林”冒充“活立木”?

  茂源林业是岳阳林纸(3.08, 0.07, 2.33%)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国有企业。

  李金秋说,2012年,他从朋友处得知茂源林业在广西平南县有桉树活立木的采伐权销售。在这位朋友的推荐下,当年6月13日,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茂源林业和林海木业经营部签订《活立木采伐整体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总额为480万元,标的为茂源林业拥有的合法林木采伐权3345.7亩桉树活立木(其中成林2686.4亩,幼林659.3亩)的采伐权,位于广西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采伐时间截至2012年11月15日。

  合同签订后,李金秋才发现问题重重。

  “茂源林业出售给我们的林木全为‘火烧林’,”李金秋出示了由平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出具的《说明》,及平南县思旺镇镇东村出具的《证明》,直指相关桉树林“全部过火”。而过火林木存在价值贬损,比“活立木”的价格、重量差了很多。

  7月3日,记者来到茂源林业采访了该公司的总经理尹显东。他对此解释说,在签订合同前,李金秋去桉树林勘察过多次,对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材质都没有提出异议,“林子过火,他知道。”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林地在2011年底已经过火,为火烧林,并非活立木,林海经营部以480万元的价格与茂源林业签订合同,而整片林木经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仅440余万元,显然,林海经营部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和价值等存在错误的认识。法院支持撤销该合同。

  虚增面积?

  合同上约定林木面积为3345.7亩(其中成林2686.4亩,幼林659.3亩)。

  李金秋说,根据岳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显示,茂源林业出售的林木的实际面积为2504.2亩(这其中,鉴定的林地面积为3159.1亩,减去不在合同红线图范围内的未种植桉树宜地荒山524.1亩,减去合同前已经盗伐的林木130.8亩),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841.5亩。

  对此,茂源林业方面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说明合同的客体是活立木,同等面积的活立木不一定等价,因此合同的标的是按照活立木的蓄积(指林分中所有活立木材积的总和)来计算的,且自始自终林地的四至边界没有发生变化。合同约定面积为3345.7亩,其中幼林面积为659.3亩,在合同价款中,幼林是没有计价的,实际计价是面积为2686.4亩活立木的蓄积。

  律师:重大误解和欺诈有区别

  记者了解到,3月6日,岳阳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认为,本案造成重大误解,有林海经营部的自身的原因,而茂源林业未了解林地被火烧而非“活立木”的实际情况,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岳阳中院判决茂源林业向林海经营部支付236549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金秋认为,茂源林业的行为,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的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李认为,茂源林业应当返还林海经营部的合同价款并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近500万元。而茂源林业则对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表示不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如果是因“欺诈”而撤销合同,则有过错一方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是因为“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则双方均需要担责。此案中关键要厘清撤销合同的原因。

  李健指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而欺诈是指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虚假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作出的行为。由此可见两者最大区别就是就是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时对方是否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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