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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单位被罚10万 “仗义”主任获缓刑

A-A+2014年6月4日08:02三湘都市报评论

  判处

  单位被罚10万,“仗义”主任获缓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丁伟系科室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了单位受贿罪。

  同时,丁伟是为科室人员谋福利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科室退缴了全部赃款,丁伟认罪态度好,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省职业病防治院检验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26.3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丁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律师说法

  只要非法收取财物,就会被追责

  三湘华声金牌律师团律师安金龙介绍,单位受贿罪属于集体犯罪,有共享利益的特点,易构成利益同盟,比一般的受贿罪更加隐蔽,是滋生集体腐败的温床。

  受“法不责众”观念的影响,一些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可能会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中饱私囊,为单位集体员工谋福利收受好处不会构成犯罪。

  实际上,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不管是否享受到受贿成果,“只要是涉嫌单位受贿罪,非法收取了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情节严重,不仅单位会被追责,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也会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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