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湖南讯 (钟菊芬)记者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版《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使用范围、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机制、调整了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以及对大量具体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工矿企业陷入困境、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早在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就以第185号省人民政府令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但是,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共7章40条,与原《办法》比较,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使用范围
根据新《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唐世月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不缴和少缴的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二、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因此在具体案件的认识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但认定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从而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办法》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唐世月称将争取在今年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供参照。
三、调整了工伤保险储备集中比例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乃至不同时期,发生工伤的风险程度都是不同的。湖南目前还只能实施省和市州两级统筹。为了重点解决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可能不足支付的问题,有必要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新《办法》规定:“建立省和市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交5%”。
四、做了大量具体明确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新《办法》对五至六级、七到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到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这些材料
必须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出勤卡(纪录)、出入证或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一寸免冠照片2张;
●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
●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需配套的其它材料
●旁证材料;
●用人单位的举证材料;
●律师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车辆驾驶复印件。
其它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索取的调查笔录证明材料,及举证单位的举证材料,索取材料单位和提供材料的单位均应加盖印章。